跳到主要內容區
:::

【法規公告】修正「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要點」

一、為並有效管理學生活動中心場地,本組已訂定「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活動場地管理要點」並於98年9月13日獲鈞長核准公告實施,並於115年8月19日獲鈞長核准修正公告實施。

二、本次修正重點:

(一)修正法規名稱為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要點
(二)關於將場地之管理單位權責由「學生活動場地之管理由學生活動發展組督導學生社團聯合會執行」修改為「由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管理」主要考量學校場館實際負責單位應為行政單位,故明確修正權責劃分。
(三)延長學生組織辦公室之使用時間至晚間十二時。
(四)對於學生自治保障部分,於辦理專業教室空間與社辦空間分配作業時,明文規定活動組應偕同學生社團聯合會共同為之。另外,社團聯合會針對已分配之空間,訂定管理規定,送學務處活動組核准後實施。
(五)明定借用場地流程及相關應注意事項。
(六)新增法規修訂之核定程序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