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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 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
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之勸募團體,以公立學校、行政法人、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為限。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,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,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,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(含私校)之名,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,以玆適法。
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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