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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(五)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

轉知訊息如附,另可參閱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696

鑒於現行交通法規繁多,無法逐一列舉,有關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「...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...」意旨,係指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,並有吊扣駕駛執照紀錄之情事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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