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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提醒】學生團體舉辦收費臨時性娛樂活動,須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

一、依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,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,對外售票、收取費用者,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。
二、另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,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,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;其係機關、團體、公營機構或學校,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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