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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規公告】修正「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場地收費要點」第四點附表(場地及設備收費標準表之「學生活動場地之學生自治團體辦公室、社團辦公室、專業教室」)

一、為永續維護並支應學生活動中心場地修繕及相關耗材費用,本組已訂定「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場地收費要點」於106年2月16日獲鈞長核准公告實施,並於113年7月4日獲鈞長核准修正公告實施。

二、鑒於學生活動中心空調系統已採取使用者付費原則為流舞練習場(A)及武道館,此次修正法規將裝設冷氣之社團辦公室、專業教室及學生自治團體辦公室一同併入收費範圍。

三、依據流舞練習場(A)及武道館冷氣收費制度(自動繳費機繳費一次 500 元計,冷氣卡收取押金 300 元),也將學生自治團體辦公室、社團辦公室及專業教室冷氣一併併入採用。冷氣付費採儲值方式,校內單位收取電費一度 5 元,若校外單位借用則收取電費一度 10元。

四、詳情請參考附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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